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83号 2001-12-13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按原欠缴税金核算办法和口径编报会统年报后,再将2001年5月1月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剥离出来,在账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 附件:国税函[2001]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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