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发行企业未销售完的报纸按照废料出售,这部分报纸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据此,报纸发行企业未售完的报纸按废料出售的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按规定不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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