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在2004年3月成立,现正在开发一个项目,预计2009年1月竣工,对2006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在2009年税前按比列扣除?对此类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何规定? 一、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规定 1、国税发[2001]89号文件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国税发[2006]31号文件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二、政策适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你单位于2004年成立,属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所称“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范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分别适用下列政策: 广告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实际结转的销售收入8%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3、需注意的问题 文件所称“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非指其他经营收入;且应是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结转后的销售收入。由于贵公司的费用是在2006年发生的,那么可以按当时的文件及相关扣除比例进行扣除,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的费用,要等相关政策明确后才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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