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与理解纳税评估工作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1、纳税评估的核心内容。 总局管理办法中对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如某线材加工厂,私营企业,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盘元加工。2003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6900045.79元,销项税额1173007.78元,进项税额1162004.43元,应纳增值税12003.35元,当期税负0.17%。该单位的盘元主要从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本月共从该公司购进盘元753吨,单价2457.09元/吨,金额为1850188.77元。
评估人员据此利用产品(行业)链法进行了评估分析。金税工程中该商贸公司6月份的抄报税信息显示,6月5、12、14、28日该公司售给该厂盘元金额为1907365.25元,按单价2457.09元/吨计算,数量应为776.27吨。
评估差额=776.27-753=23.27吨
针对以上两个单位盘元数量相差23.27吨问题,评估人员通过对该线材加工厂约谈,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承认:6月下旬把购进23.27吨盘元加工后,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不开发票销售给郊区一建筑承包商。为使账务平衡,该加工厂取得进项发票没有记账和抵扣税款。该单位隐瞒销售收入49722.22元,最后补缴增值税8452.78元。
3、注意的问题
(1)实施产品(行业)链管理,应选择对控制进销项起关键性作用的产品或行业;如纺织行业,要以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环节作为链条式管理对象。
(2)对游离于金税工程之外的普通发票等信息,应尽量在本辖区的企业或行业进行收集,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如需收集涉及外辖区的有关信息,可用函调或派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应注意结合自身税源的地域性特点和优势。
(九)外部信息核对法
外部信息是指贯穿于纳税人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并与之密不可分的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核对法就是利用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来分析、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它总是和周围的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使用常规的查账方法或者仅靠纳税人的内部信息不能准确判断其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时,采用外部信息核对法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我们通过从市石油公司取得的其拨付给县石油公司的吨油运费,可以分析、核实县石油公司的当期销售数量;通过从检疫部门取得的动物检疫费,可以分析、核实生猪宰杀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通过从质量监督部门取得的其发放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数量,可以分析、核实机器机械生产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等等。此外,如前面“能耗测算法”所说的耗电测算指标,我们也同样可以从第三方——供电部门取得耗电量信息,用来分析、核实一些如水泥预制、面粉加工、煤制品加工等以电为主要动力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当期产品生产数量,并与“能耗测算法”加以相互印证。
1、适用范围
由于外部信息核对法是以第三方信息为主要测算评析指标的,因此,它主要适用于某些生产经营指标受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或控管的企业、产品,国家有严格质量检验标准的企业、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的企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第三方信息数据÷单位产品耗用定额或缴纳费用标准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际工作中,外部信息核对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要找准第三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如飞马车辆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飞马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每辆不含税单价2200元。2004年6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6000元。申报资料显示其5月份的销售收入440000元,销售量为200辆,计提销项税额572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16份,税额41200元,当月全部通过认证。6月20日,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认为,该企业5月份销售收入与往常相比异常,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未查出异常原因。评估人员分析时认为,该企业的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才能出厂销售。经调查,技术监督部门5月份共为该企业发放产品合格证45枚,这说明企业有25辆三轮车销售未计收入。经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承认确有25辆三轮车直接销售给两个个体代销商,对方不索取发票,企业未作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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