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定额=9906604.04÷150=66044.03吨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249+66044.03-12012)×2300=124846369元
问题值=(124846369-124282777)×17%=563592×17%=95810.64元
利用能耗测算法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124282777万元,相差563592元,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非应税项目用电情况。通过约谈,该厂负责人不能说明耗用电费的用途。经实地查阅企业的账簿、凭证,发现企业在建工程用电563591.15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63592×17%=95810.64元。
3、注意的问题
(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因为电管部门规定,凡变压器功率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无论用电多少,均须按每千伏安缴纳15元的基本电费。
(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
(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三)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工资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生产工资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资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数量及销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工时、工资耗用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如某造纸机械厂2002年初投入生产运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复卷机为主。2002年全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元,全年应缴增值税85974元,每台复卷机需要喷漆280个小时,0.5元/工时,全年工时102980个,工资51490元,年底账面库存20台,当年度卷机市场平均单位售价2100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运用工时(工资)耗用模型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102980(评估期工时总量)÷280(单位产品耗用工时)=368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0(期初库存产品数量)+368(评估期产品产量)-20(期末库存产品数量)]×21000(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3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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