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计提坏帐准备?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23号)规定,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以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计提坏帐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指资金融通信用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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