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交流会上,双方就近年来在税收政策理解及运用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某大型工业企业的财务处吴处长提出的关于车改的问题,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吴处长介绍,前几年,由于该企业设在远离城市的郊区,便设班车专门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几年下来,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非常惊人,同时还存在不少人情车问题。从去年起,为节省开支,该企业与当地公交公司联合,由公交公司按企业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接送工人上下班,并由企业支付给公交公司一定的费用。一年多下来,企业仅在这一项改革上就节省了60多万元。尝到甜头之后,该企业考虑对公务用车也进行改革,但对于采用哪种车改形式拿不定主意。于是,吴处长想向税务师了解这方面的税收政策,以寻求最佳处理方法。 经过讨论,注册税务师向吴处长支招如下: 目前,企业车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第二,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给个人车辆租赁费。 针对第一种方式,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某人取得月工资收入8000元,另收到单位发放的车补5000元。那么,在不考虑车补的情况下,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元);在考虑车补的情况下,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0-2000)×20%-375=1825(元);当月由于收到车补,多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1825-825)。 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这方面不用考虑计税工资的标准问题了,但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针对第二种方式,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个人在取得单位支付的租车收入后,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另外,个人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例如,某人当月取得单位的租车收入5000元。那么,当月应缴纳营业税=5000×5%=250(元);应缴纳城建税=250×7%=17.5(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3%=7.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50-17.5-7.5)×(1-20%)×20%=756(元);应缴纳印花税=5000×1/1000=5(元)。共缴纳税款1036元(250+17.5+7.5+756+5)。 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要取得个人申请开具的租赁业发票作为列支依据。另外,单位应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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