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22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以前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2001年年底前要分期抵扣完毕,具体抵扣进度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税收情况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一是在2000年一季度内,各市地要组织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并在季度终了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时将检查清理情况一并上报省局;二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抵扣税额严格审查审批,审批权限仍按省局豫国税发[1995]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检查情况、基数核实情况以及审批情况等进行检查,请各地做好准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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