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二、饲料产品检测范围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具体检测机构名单另行公布)。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

  (一)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产品具体品种进行。抽样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当地未设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每一品种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口处即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同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具《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格式附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随饲料样品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应在样品检测结束后,在《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上签注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第二联退还企业,企业作为申请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申报材料。第三联由检测机构与对应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资料等一并留存备查。

  (二)对已进行过饲料产品检测并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抽样送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并将对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四、[条款废止]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一)饲料生产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应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饲料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注:CTAIS系统RD027-4-08010表样);

  4、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检验报告》;

  5、属于复合预混料的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

  6、检测机构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免税资格认定应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饲料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同上);

  4、该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的饲料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复印件;

  5、饲料生产企业或上一环节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对象、销售品种、生产企业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内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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