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6、饲料产品进货发票复印件;

  7、经销复合预混料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8、进口饲料经销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系国外企业的,还应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复印件(非进口环节可不必提供原件);

  五、[条款废止]免税资格年审办法

  (一)年审程序及内容

  1、取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填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注:CTAIS系统RD030-10002表样),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县(市、区)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年审申请。经税务机关年审合格的纳税人,方可继续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对免税企业的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产品品种类别、免税饲产品抽检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对参加年审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县(市、区)国税局应在《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上签注审查意见。对年审合格的饲料产品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年审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取消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所有产品年审不合格的,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取消该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并收缴《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4、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年审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及对应的单位名称应列表上报),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各地年审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二)年审应报送的资料

  1、填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同上);

  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3、年度内被抽查的企业,应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抽查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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