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六、[条款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一)新认定免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于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免税资格次月起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对弄虚作假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取消当年度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取消当年度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四)对年审不合格或年审时隐瞒不报抽查报告的饲料产品,取消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五)当年度取消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饲料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于次年按规定重新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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