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款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一)新认定免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于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免税资格次月起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对弄虚作假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取消当年度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取消当年度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四)对年审不合格或年审时隐瞒不报抽查报告的饲料产品,取消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五)当年度取消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饲料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于次年按规定重新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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