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5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6]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第一、四、五、六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免税资格审批权限 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制度。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二)原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内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查确认。 (三)新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原已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查核实后统一补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企业申请年审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四)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原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经设区市国税局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后,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上级批文在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免税饲料产品变更登记”栏内登记,税政科长核准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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