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1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财务会计报表。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也应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县级税务机关。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