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1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58号      2006-08-0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200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开展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国、地税两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原则上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参与,组成联合年检工作小组,对属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组织全面检查。

  三、年检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部署本地区内的年检工作、汇总材料和报送材料。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材料。

  (二)为了避免税务师事务所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重复报送材料,明确由县(区)国税局负责接受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并会同地税局联合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将年检材料汇总并知会地税局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以其税务登记证来确定其所属的县(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年检。

  五、税务师事务所在8月15日之前向县(区)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地(市)税务机关要在9月5日之前将资料报送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时间为9月6日至9月20日。

  六、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报送年检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区)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和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49号      2006-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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