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销企业存货税收管理问题的揭示与思考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近期,笔者对工作所在地单位两年来的国税注销企业存货税收的入库情况,进行了盘点,发现价值达1440万元注销企业的存货,截止目前仅入库增值税1...

    (二)解决主体认定问题。企业注销后销售存货的税款追缴,往往是因纳税主体认定问题而放弃。建议上级税务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明确、借鉴《税收征管法》第48条的管理模式管理,即:国家投资的企业注销后,其存货销售税款由国资管理部门缴纳;私人性质的投资企业注销后,其存货销售税款由原企业法人代表缴纳,如果法人代表是受托的,由委托人或投资者缴纳。
    (三)解决管理衔接问题。按照征、管、查 “三分离”工作职能,稽查部门有注销清算职能,而没有日常管理职能;税税源管理部门有日常管理职责,而没有注销清算职能。稽查部门依据法定的程序对企业实施清算工作,那么,事后企业注销的存货税收由谁来进行日常监控?出现了存货管理工作衔接断档问题。对此,笔者认为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明文规定:对稽查部门清算出的企业注销存货,制作《稽查注销清算建议书》,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对注销后的存货税收进行日常管理。以《稽查注销清算建议书》来衔接工作,解决断档问题,确保注销存货税收管理有始、有终、有序地进行。
    (四)解决延申管理问题。按照《公司法》187条的规定:清偿公司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不难看出,注销企业在财产清偿分配环节,存货的所有权由企业法人的手中,过渡到了个人的手中,建议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明文规定:企业注销后的存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项明确的视同销售行为,在财产清偿环节,将增值税征收入库。并向清算组索取《剩余财产分配清单》,以此为依据,对分配持有存货的投资者或股东实施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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