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7]41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涉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3
摘要:将《票种核定表》、《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整合为一张表,即《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部门审批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审批表、主机共享系统使用申请表、申请认定信息表属已经取消或基层自行增加的资料,今后不再要求报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涉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第一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414号       2007-07-1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总局“两个减负”的工作要求,针对省局纳税服务、“三最”调研活动和部分市州局反馈的有关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两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省局拟清理简并相关涉税资料及办税流程,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第一批简并的涉税资料及办税流程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必报的基本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可在次月25日前报送并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5.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6.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指海洋、管道、航空、铁路运输发票)。

  (二)必报的附报资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2.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进销项税款传递单。

  3.农产品收购企业

  (1)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

  (2)商业企业农产品月销售汇总表;

  (3)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清单。

  4.利废企业

  (1)生产企业废旧物资月购进汇总表;

  (2)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9月申报期开始不再报送)。

  5.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1)废旧物资月收购汇总表;

  (2)废旧物资月销售汇总表;

  (3)废旧物资月购销资金收付情况表;

  6.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代码清单(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报);

  (3)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

  (4)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三)取消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3.纳税申报情况说明表;

  4.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5.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

  6.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7.生产企业月购进废旧物资资金支付情况表。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必报的基本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纳税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租用个人经营场所需同时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3.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

  (二)必报的附报资料

  1.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

  2.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出口企业提供商务部或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

  5.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大型商贸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三)取消报送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5.商贸企业全部人员花名册;

  6.商贸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及资金状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四)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认定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三、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一)必报的基本资料

  1.湖南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定向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定向供货合同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取消报送的资料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财务核算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一)必报的基本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审批表;

  2.国有粮食企业证书复印件;

  3.农发行出具已在该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的证明及账号;

  4.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县以上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取消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名单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3.粮食仓储设施的个数、仓容及坐落地占等情况。

  五、关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一)资格认定

  必报的基本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审批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退税审批

  (1)必报的基本资料

  (2)退税申请审批表;

  (3)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年审文件复印件;

  2、取消报送的资料

  (1)企业纳税申报表;

  (2)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财务报表。

  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一)资格认定

  (1)必报的基本资料

  (2)税务认定确认审批表;

  (3)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4)省经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取消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退税审批

  1.必报的基本资料

  退税申请审批表。

  2.取消报送的资料

  (1)企业财务报表;

  (2)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下列资料:

  1.发票缴销分户月报表;

  2.发票领用存分户月报表。

  八、关于代开手工票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取消下列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九、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必报的基本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3.购销合同复印件(偶然发生大宗业务企业提供);

  4.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二)取消报送的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资产负债表;

  4.损益表。

  十、关于防伪税控企业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合并审批

  将《票种核定表》、《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整合为一张表,即《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部门审批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审批表、主机共享系统使用申请表、申请认定信息表属已经取消或基层自行增加的资料,今后不再要求报送。

  十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签章的问题

  取消区(市、县)国税局负责人以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签章二栏,由区(市、县)国税局调查人员签署意见即可。

  十二、关于退(免)税申报预审的远程申报问题

  由于出口退(免)税的安全问题以及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加之总局对退税申报、审核软件准备重新改版,省局暂无法在全省推广退(免)税申报预审的远程申报。

  十三、关于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升级的问题

  在软件开发公司的网站上均提供了免费下载以及操作指南的功能,请基层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辅导,便于企业及时掌握。今后省局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中,将把纳税人端应用软件的下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十四、关于所得税部分报表资料报送问题

  1.取消如下手工台帐

  ①《固定资产折旧台账》

  ②《无形资产摊销台账》

  ③《工效挂钩台账》

  2.在纳税人正常履行了纳税义务,报送了相关涉税资料的情况下,下列涉税事项取消如下资料的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④ 财务会计报表。

  (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项目审核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 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财务会计报表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

  ① 财务会计报表(上一年度)

  ②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一年度)

  十五、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问题

  各地仍需报送当期入库所得税增减幅度在20%以上的增减情况分析书面报告。

  十六、关于经批准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项目,基数为0时,所得税预缴的处理问题

  对已经批准的购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项目,如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数为0或季度预缴时超过确定的基数,各地可通过市局办理预抵免手续,对实现或超过基数的所得税额可不预缴,视为企业的预抵免金额,年终后再核实上年实际抵免的税额,并相应冲减抵免限额。

  十七、关于涉外税务审计表格问题

  《审计规程》是总局制定的规章,主要是对规模较大、核算较健全的外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实际操作中,各地应灵活运用好规程“工具箱”里各种审计技术和工作底稿,针对被审计对象的不同情况选用规程提供的工作表格,并不是所有的工作表格都要使用。

  十八、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与《实际代征代扣税款统计月报表》重复的问题

  取消《实际代征代扣税款统计月报表》的报送。

  十九、关于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打印的问题

  应征类原始凭证的打印改为:各应征原始凭证的受理人员应在次月初,在“申报征收查询”—“应征税款查询”中按“应征凭证种类”排序一次性打印出本人本月所有的应征清册,依序附上相应的原始凭证,并填写“应征原始凭证传递汇总单”(一式两份)。经本部门数据管理岗审核,并填写本部门的“应征原始凭证汇总核对单”后,于每月后6日一并移送本局计统部门。大厅应指定专人按“应征凭证种类”打印本单位所有的零申报清册。

  二十、关于再就业报表的问题

  取消《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情况统计表》的报送。其他3项报表是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指标口径不一致,暂无法归并和修改,仍需报送。

  二十一、关于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问题

  (一)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可实行“免填表”制,即个体户不需填写登记表,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办证资料和口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经复核后,操作员进行“保存”操作,打印出《税务登记表》,交由纳税人确认,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当场制作并发给《税务登记证》。其余事项按原操作流程进行。

  (二)企业纳税人

  仍按照原办法执行,不实行“免填表”制,办税服务厅填表区应制作《税务登记表》样表供企业参考。

  二十二、关于办理非正常户认定问题

  取消税源管理部门按户制作《失踪纳税人公告》并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告的流程,改为每月由综合业务科批量制作《失踪纳税人公告》,在办税场所、户外或媒体上进行公告即可。

  二十三、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纸质资料报送问题

  取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内容并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已报送了当期《资产负债表》,并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审批时可不再报送纸质《资产负债表》。

  二十四、关于财务报表录入问题

  对手工报税的企业,应动员企业尽量使用总局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减少人工录入量 。

  个体建账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按期报送财务报表,不再要求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二十五、关于电子申报户纸质资料报送问题

  对长期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其纸质资料报送的要求作如下调整:

  纯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不按原规定的时间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可以在纳税人方便的时候报送(或邮寄)税务机关,也可以在报送年度申报纸质资料时一并报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可以在纳税人方便的时候报送(或邮寄)税务机关,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调整上述纳税人纸质报表报送时限后,各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这些电子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电子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报告或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进行核实。如果纳税人的电子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恢复要求纳税人按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

  二十六、关于发票领购和交旧验旧环节报表的问题。

  将《发票领购(变更)申请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表》、《税控收款机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这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合并成《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发票事项)申请表》(附件2)。

  将《发票领购申请表》和《发票交旧验旧申请》表合并成《纳税人发票领购(交旧验旧)申请表》(附件3)。

  二十七、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填报问题

  纳税人在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时只要填写“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以上各项调整,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已在执行的项目继续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操作技能。要广泛向纳税人宣传,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

  1.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发票事项)申请表

  3.纳税人发票领购(交旧验旧)申请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