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劳社[2006]44号 2006-08-16 税屋提示——依据鲁人社发[2015]4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署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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