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5
摘要: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以转厂出口、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操作规程。各级税务机关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受理免税认定、申报、核销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 对经审查后申报资料齐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的企业,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应为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登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信息(《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属于退税的信息保留空白不用填写,详见填表说明),并将签章确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交于企业保管。

  第八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变更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信息,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登记变更事项后交回企业保管。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注销企业认定信息并收回企业手中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存档。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超过强制认定标准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注销。

  第三章 免税申报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海关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日期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并确认为当月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价格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此栏只填报企业本所属期内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不含转厂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出口不予以退(免)税货物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应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相符。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下载安装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按月将出口数据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中录入并生成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第四章 免税核销申报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收齐出口货物的有关出口凭证,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小规模出口免税核销中录入单证收齐、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依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季度内三个月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第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

  (二)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

  (三)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五)出口发票;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七)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八)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九)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十)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十一)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十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进行免税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逾期的当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补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下同)。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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