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免税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分局的主管科室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一并受理企业上季度各月的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免税核销审核审批。免税核销分预审、初审、复审、审批四个环节进行。各区、分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四个环节予以部分合并,但须本着保证正式审核各环节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八条 预审。 (一)预审流程 出口退(免)税预审岗受理企业预审申报,先进行检测病毒,然后将企业的预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二)预审内容 通过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预审模块对企业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三)预审反馈处理 预审结果通过软盘或网络反馈给企业。 第十九条 初审。 (一)初审流程 出口退(免)税初审岗接收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凭证、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等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验,检查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是否签名、加盖公章,是否按规定装订,符合要求的将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中的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免税申报明细、免税核销明细及免税核销汇总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 (二)初审内容 审查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审核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操作。 (三)初审审核结果处理 1.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2.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对审,对纳税人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数据(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CTAIS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3.对发现有疑点的退税凭证或电子数据,疑点原因合理的给予人工挑过,无法做出疑点挑过处理的应不予核销并进一步调查核实; 4.核对各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通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报; 5.核对各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明细申报表中填列的内容与对应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6.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的单证不齐标志与申报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 7.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收齐单证进行核销申报或其他属于《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对纳税人进行补税; 8.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 第二十条 复审。 (一)复审流程 出口退(免)税复审岗接收初审通过的资料后进行复审,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免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通过的,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处理。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审批岗。 (二)复审内容 1.对初审环节传入的电子申报信息在审核系统内进行申报数据自身逻辑关系检查; 2.复核各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是否相符; 3.对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金额不一致的货物检查是否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免税;对企业申报的免税货物检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检查是否已按规定征税。 (三)审核结果处理 1.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重新审核,并把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通知出口退(免)税初审岗; 2.如发现海关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核对不符或没有信息的,将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重新审核,并把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通知出口退(免)税初审岗; 3.经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不予免税需作征税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重新审核,并由其填制《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予以补税; 4.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和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审批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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