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62号 2008-05-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5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以转厂出口、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操作规程。各级税务机关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受理免税认定、申报、核销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条 各区、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的各基层分局)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申请的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免税申报、免税核销手续。原则上各区、分局应将免税认定和免税核销的办理手续放在一个管理科室(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集中负责。 第二章 免税认定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须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凡未办理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认定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补征税款。 第五条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注明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第六条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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