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第41条除对转让定价作了规定以外,对成本分摊也作了相应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一规定为关联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和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合理的成本分摊及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合作开发等活动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同时,无形资产的合作开发也有利于带动我国进行技术升级。 四、受控外国公司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我国将对海外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人。 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取得利润的税收管理,但并未对“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作出明确界定,预计实施细则会提供相应的指导。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新税法只针对企业,因此对上述情况下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并入个人股东的应税收入未作规定,预计今后可能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包含相关内容。 五、外国税间接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取得境外投资所得后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在境内抵免所得税作出了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需注意的是,虽然新税法规定中国公司的受控境外子公司在其设立国家或其他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实行间接抵免,且将企业可在境内抵免所得税的境外已缴税款范围扩大至包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对“控制”的含义尚无明确解释。预计实施细则中会对此作进一步规定,并对计算方法作出指导。更重要的是,将居民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也纳入到可抵免的范围,这表明居民企业对外投资的第二级及其以下层级的外国被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有可能申请抵免。企业应该在对外投资中充分考虑上述规定的影响,已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应考虑是否需要调整或重新架构其投资,计划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可考虑如何利用上述条款进行筹划。如果中国公司持有外国子公司的股权小于100%且在过去没有申请过所得税抵免,可以考虑将股息分配合理安排至新法生效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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