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问:如果在2010年度发生业务,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在2011年取得了发票,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有许多专家做了解答,各地税务机关也做了规定,但是它们的解释规定都是有提前条件的,也就是说只是针对其中的一个特定的方面作出的规定解释而已,在此俺作出全面的分析: 二、在2010年度发生的业务,如果已经付款,但是以后没有取得发票——说明该业务只是单方面发生了应付款义务,而对方没有完成结算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付款还属于预付款性质状态,会计分录为“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会计上并没有进入存货或者损益。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税前扣除问题。 三、在2010年度发生的业务已经付款,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在2011年5月31日前取得了发票——分两个情况处理: 四、在2010年度发生的业务已经付款,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在2011年5月31日后取得了发票——这个情况由于错过了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不能税前扣除了,只能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做调减税前扣除。特别说明:其中有预提的与以上第三条第1个情处理一致。但是不能按第2个情况处理了,因为这个情况是各地税务视具体情况给予企业的变通优惠政策。 五、在2010年度发生的业务已经付款取得发票,在2011年发现发票不合法,但是5月31日前取得了合法的发票——这个情况所谓的“发票不合法”是不符合税收的法规,并不是不符合会计上的规定,因此会计上做进入存货或者损益的会计分录没有错误,取得合法发票只是补充附件证据而已,并不影响2010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六、在2010年度发生的业务已经付款取得发票,在2011年发现发票不合法,但是5月31日后取得了合法的发票——这个虽说与以上第五个情况一致,但是由于错过了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不能税前扣除了,只能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做调减税前扣除。 七、在2010年度发生的业务,如果没有付款,但是取得了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说明该业务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除了给予相关企业罚款之外,也是不能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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