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2011-04-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四)对外付款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 (一)境内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资金额度表为境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银行为境内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时,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四、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操作 (一)人民币外债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二)人民币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五、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操作 (一)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将减持A股所得的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境外。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按照银办发[2009]178号第七条规定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分红派息所得。开户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H股上市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外方股东股息 境外上市(H股)公司可持书面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以人民币形式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已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相关股息汇出信息;未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要求境内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核准手续,指导并督促银行按本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强化各项统计监测工作,督促和指导银行及申报主体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控相关资金流动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送辖内上月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与分(支)行内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税 屋附件1: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 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原则,直接投资系统银行端增设“跨境人民币备案登记”功能。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各项备案职责,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反馈。 1、境外投资登记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前期费用退回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3)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4)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5)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2、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1)流入类备案登记 ①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备案; ②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股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③前期费用(如收购、保证类及其他项目)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④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2)流出类备案登记 ①境外投资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②境外投资者向境内投资者转股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③境外投资者减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④境外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⑤非居民境内资产变现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退回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⑦境外投资者所得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本息流入备案。 税 屋附件2: 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一、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详见附表) 应逐笔填报,填报的范围是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不含跨境办主办的人民币业务)。 二、“业务类别”项填报方法 请按下列序号填写业务类别: 序号业务类别 A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B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C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D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E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F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G 境外放款汇出 H 境外放款汇回 I 外债 J 对外担保 K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L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以上序号中未包括的业务类别,无需填写序号,而是直接在备注中说明。 三、“金额”项填报方法 本月发生额,仅包括每笔交易中以人民币交易的金额。 业务类别 应填报的金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现汇出资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撤资汇出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利润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清算汇回+转股汇回+减资汇回+其他汇回金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利润汇回额 境外放款汇出 汇出额 境外放款汇回 本金汇回+利润汇回额 外债 签约额 对外担保 担保项下债务金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汇出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汇出额 四、“备注”项应说明的内容 (一)“业务类别”中未能穷尽的业务类型,请在备注中予以描述。 (二)外债业务,请在备注中注明外债编号。 (三)对外担保业务,请在“境内企业(银行)名称”项填写担保人名称,并在备注中注明融资性/非融资性、被担保人和受益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1年04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