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5-2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中“其中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要求逐户逐项(或逐笔)开展评估”的规定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中“其中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要求逐户逐项(或逐笔)开展评估”的规定废止。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生效后,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三、对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四、对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二)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五、[部分废止]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六、取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自主申报扣除后,对地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既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又要进一步承担起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管理工作,避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类别、会计科目、金额等,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省地税局将在税友龙版中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统计表,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夯实基础。 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2.zip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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