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2009]2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后,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的使用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9]228号                     2009-8-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用章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后,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的使用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执行。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4]86号),各局应按照《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销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