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9]228号 2009-8-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用章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后,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的使用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执行。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4]86号),各局应按照《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销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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