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需区分以下五个层次: 一、借款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注意两点:一是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是指固定资产的购建期间,即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入使用之前;二是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二、折旧费的所得税处理 2、计算折旧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计算折旧的起止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计算折旧需合理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计算折旧的年限。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6、计算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需注意两点:一是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方式税前扣除;二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所得税处理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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