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促销方式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每当节假日到来时,厂家纷纷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以扩大市场份额。但是奖励方式不同,效果不同,纳税额也不同。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分析在三种不同的促销方式下,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每当节假日到来时,厂家纷纷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以扩大市场份额。但是奖励方式不同,效果不同,纳税额也不同。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分析在三种不同的促销方式下,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A市某大型家电商场为迎接春节的到来,打算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促销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赠送20%的购物券,持券人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但不得兑换现金。

  3、直接返还20%的现金。

  已知商品的毛利为30%,销售人员预测在三种方式下可以达到同样的销售效果,但不知道哪种方式对企业最有力(以净利润作为衡量指标),于是向注册税务师咨询。注册税务师假定公司以销售10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具体计算分析如下(公司每销售100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500元,所得税税率33%.)

  方案一,8折销售商品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8折销售就是10万元的商品8万元(进价7万元含税)售出。企业的税利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为80000÷(1+17%)×17%-70000÷(1+17%)×17%=1453(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453×(7%+3%)=145.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00÷(1+17%)-70000÷(1+17%)-145.3-500]×33%=2607.56(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0000÷(1+17%)-70000÷(1+17%)-145.3-500-2607.56=5294.14(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纳增税为:100000÷(1+17%)×17%-70000÷(1+17%)×17%+20000÷(1+17%)×17%-20000×(1-30%)÷(1+17%)×17%=5230.77(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5230.77×(7%+3%)=523.0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00÷(1+17%)-70000÷(1+17%)-523.08-500]×33%=8123.92(元)。企业在促销过程中,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5000(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100000÷(1+17%)-70000÷(1+17%)-523.08-500-5000-14000÷(1+17%)-8123.92=﹣471.86(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应纳增值税:100000÷(1+17%)×17%-70000÷(1+17%)×17%=4358.97(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358.97×(7%+3%)=435.9(元)与方案二同理,企业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00÷(1+17%)-70000÷(1+17%)-435.9-500]×33%=8152.69(元)企业在促销过程中,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5000(元)企业税后利润为 100000÷(1+17%)-70000÷(1+17%)-435.9-500-5000-8152.69-20000=﹣8447.56

  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很容易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通过上述分析,销售人员欣然接受了第一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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