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3]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3
摘要: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属农用地转用,且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代政府征收、征用、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单位为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13]97号           2013-07-23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税收征管,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收储和供应中的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储备中心(或行使土地收储职能的单位,下同)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凡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收回的土地用于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述资料是指:

  (一)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三)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二、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三、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属农用地转用,且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代政府征收、征用、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单位为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不征收契税;收储的土地属出让土地,因收储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凡未使用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发生出租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储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对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城投公司(包括其他类似职能的公司,下同)纳入储备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八、对城投公司纳入储备的土地,或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办理到城投公司名下的土地,其发生转出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九、对具有土地收储、整理和供应及土地开发于一体的企业,在旅游景点、房地产开发、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及工业园区建设等投资经营中,其发生转出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十、对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交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版权声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