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3]102号 2013-8-26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18]4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失效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1-15 1.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受理检举线索台帐 3.检举事项记录单 4.检举事项受理回执单 5.检举事项分类处理审批表 6.检举事项交办函 7.检举事项转办函 8.检举事项核查情况报告 9.检举事项催办函 10.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12.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1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1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15.检举材料传递交接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6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含社保费,下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下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或信息,并对提供检举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自然人声明实名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声明实名检举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身份证件、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统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 已设稽查局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本局稽查局,负责辖区内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 未设稽查局的区局(含直属、派出单位,下同)不设举报中心,但应指定部门分别负责涉税类和社保类检举管理工作。 各级举报中心、区局指定负责检举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检举管理部门。 第五条 检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事项;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检举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按规定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在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举报中心检举专线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四)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检举管理部门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地税部门职责内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税收优惠,发票违法行为,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社保违法行为等。 第八条 各级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本级辖区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 未设稽查局的区局检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检举事项,但直接收到的属于本局辖区范围内的社保检举、简单的发票违章、漏征漏管户、个体工商户以及私房出租等涉税金额较小且违法性质较轻的检举事项,应直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文书(《检举事项记录单》和《检举事项分类处理审批表》)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市长专线”、局长信箱、来信来访等渠道收到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信访投诉件,以及各区局检举管理部门收到的非本局受理职责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转由市局举报中心统一受理。 区局其他部门收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含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信访投诉件),转由本级检举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非检举管理部门对于检举人来访、来电等口头检举,应按《首问责任制》规定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或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对于来信、邮件等书面检举,应在2日内转交相关检举管理部门。 涉及检举材料交接和保密管理,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一)受理来访检举,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检举事项,填制《检举事项记录单》,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受理人应当记录在案。 (二)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及时准确记录检举事项,填制《检举事项记录单》。 受理口头来访或电话检举,征得检举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三)受理来信、传真等检举,应当及时拆封、复制,认真审阅。 (四)受理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检举,应当及时打印,认真核实。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事项后,受理人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受理检举线索台帐》,按检举时间顺序和统一规则确定案件编号。 第十二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三条 检举管理部门受理实名检举,应当明确记录实名检举人是否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是否要求答复查办结果、是否要求领取检举奖励。 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的,检举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出具《检举事项受理回执单》。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和奖励的,应按本办法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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