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浙经信企资[2014]69号 2014-02-12 各市经信委、义乌市经信委(宁波不发):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通知辖区内获得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地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按免税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可自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并应当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及时组织2014年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符合免税条件或已享受免税政策、将于2014年底到期的担保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请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将免税申报资料上报省经信委和省地税局。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原件至少2份),需经设区市(义乌市)经信部门和地税部门签字及盖章确认。申报材料活页上报,由我委统一装订。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中“担保资金总额”统一为年末净资产。 联系人:易小翔,电话:0571-8705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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