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热点问答

来源:南涧县人社局 作者:南涧县人社局 人气: 时间:2021-03-08
摘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规定,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先行清理规范,待明确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什么层次统筹?

  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采取“省级统筹,分级管理”模式,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等责任。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上解、待遇支付及管理工作。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贵州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6.单位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7.个人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8.职工工资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区别是什么?

  答: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是按照缴费工资基数项目,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月平均水平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年内原则上不作变动。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9.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1)基本工资

  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5)月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公式

  月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2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1)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3)绩效工资

  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需按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

  (4)月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公式

  月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12

  11、附加补贴、附加基础性绩效、政府特殊津贴是否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答:附加补贴、附加基础性绩效、政府特殊津贴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也不纳入统筹内待遇项目,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附加补贴、附加基础性绩效、政府特殊津贴由单位按规定发放,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12、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军队转业、企业职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起薪后如何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军队转业、企业职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以起薪当月按问题9、问题10列出项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3、改革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怎么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三类:

  (1)“老人”计发办法

  老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老人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其他待遇

  老人的基本养老金=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退休人员补贴

  其他待遇是指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

  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基金负责,其他待遇项目由原渠道负责。

  (2)“新人”计发办法

  新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新人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历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基本养老保险个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中人”计发办法

  中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中人改革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经批准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我省对中人统一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内退休,按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中人新办法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其中,1.4%为过渡系数。

  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新办法所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暂按此公式计算)

  中人老办法退休待遇=(A×M+B+C)×上年度工资增长率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含机关退休人员补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C: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按照国办[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上年度工资增长率: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由国家统一公布。

  1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内项目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内待遇由以下项目构成,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

  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

  (2)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退职)人员

  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和其他待遇项目组成。

  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15、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待遇项目有哪些?

  答:统筹外项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仍从原渠道列支。

  16、改革后,持独生子女证人员退休时是否加发5%退休金?

  答: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2〕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加发5%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6〕40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经发证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17、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实施时,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改革后,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18、参保后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9、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并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将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队发给本人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按照《后财〔2015〕1726号》和《后财〔2015〕1727号》通知规定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20、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21、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2、单位编制内人员新增或减少时,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转业安置、单位合并等增加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加和缴费基数的变动。

  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减少人员,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减少和缴费基数变动(详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发〔2016〕26号)规定。

  23、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和待遇申领?

  答: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退休审批程序办理退休审批。

  经批准(核准)同意退休的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管干部、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主管部门审核,在工作人员退休当月(中管干部以省委通知、省管干部以省委组织部的通知、市管干部和县管干部以有权处理机关的退休批复、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退休批复文件下发后的当月或次月)的11日至20日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手续,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退休时间作为计发养老金依据,并从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

  所在单位应按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办理退费或待遇补发,参保人员逾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24、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如何核发待遇?

  答:改革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为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每年国家统一公布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计发基本养老金。国家统一公布工资增长率后,再重新计发养老金待遇,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25、退休人员银行卡信息变更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退休人员要求变更养老金领取银行卡号的,需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由单位填写《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及银行卡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详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发〔2016〕26号)规定)。

  26、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27、职业年金如何筹集?

  答: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参见问题9、问题10)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28、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编辑:铜仁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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