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0]9号 2010-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按规定应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未向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四条 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依法减免原则。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不得忽视、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原则。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各审批层次及权责相分离,减免税管理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及权责相分离,坚持各环节相互制约、责权对称。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制定减免审批和备案项目流程,明确减免税项目管理依据、内容、时限、权限、条件、程序,统一规范减免税项目管理。同时在减免税受理地点公布需要审批及备案的减免税项目、流程、标准以及应由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 监督制约原则。建立日常审批管理的横向监督和定期报告检查的纵向监督体制,加强日常审批工作的督查督办以及上级地税机关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公布救济途径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五条 税收减免的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减免税条件简单,法律适用清晰或金额较小的审批项目,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减免税审批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由各直属局按审批管理权限确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一般程序实行环节相互独立、多层级审批的程序,按受理、调查、审理和决定环节进行。 一、受理 第七条 税收减免审批申请集中由各直属局办税大厅、非城区主管税务机关专设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受理,条件许可的市县可根据情况因地制宜集中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统一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地税机关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内容包括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减免税项目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呈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二)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已核对的原件当场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税收减免申请和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予受理。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或不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和具体承办机关,同时向纳税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内容,未在限期内补齐材料的,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当场受理申请,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受理部门受理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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