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 咨询内容: 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需要现将母公司A拥有的一块土地(商住楼性质)以增资的方式划转到全资子公司B中,请问,这种情况适用财税[2015]37号文规定的契税减免政策,免缴契税吗?谢谢! 回复内容: 对照财税[2015]37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你反映的情况适用财税[2015]37号文件契税减免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耕契处 2015-04-21 11:17 咨询页面来源——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zx/1429217403983389.htm haihan235点评:水货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66害死人 目前一些咨询人【主要是专家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在提问的故意设置了语言和逻辑的陷阱,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解答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解释,作为权威资料去说服基层税务机关,达到自己预想目的。幸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意识到这个现象,将所有咨询解答不再网上公开,就是为了以免被恶意利用。 同时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也坚持按文件规定执行,也不再盲目相信这些咨询解答了,也不把咨询解答作为执法依据。即使是这样,这个现象还是在继续发生,如以上这个。我简单点评一下: 1、该咨询人提出问题中“以增资的方式划转到”就是一个陷阱。其中既有“增资”又有“划转”的表述。如果该咨询人是一个专业人员,这样的提问就是设置了一个逻辑陷阱;如果该咨询人不是一个专业人员,这样的提问就是相当无知。 2、安微省地税局12366无疑跌入这个陷阱中,面对有逻辑矛盾的问题,这样草率回答是不严肃的。要么是业务水平不够;要么是对提问的逻辑意思没有理解清楚。 ——题外话,本人对于这个所谓“安微省地税局的答复”给予严重质疑,估计是某个专家们制造的,因为如果是原文复制过来的,其中“安徽”的“徽”字是不会出现为“微”的错误,至少电脑系统也不允许出现这个低级错误。 相关政策——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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