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5-12
摘要: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 咨询内容: 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需要现将母公司A拥有的一块土地(商住楼性质)以增资的方式划转到全资子公司B中,请问,这种情况适用财税[2015]37号文规定的契税减免政策,免缴契税吗?谢谢! 回复内容:...

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

咨询内容:

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需要现将母公司A拥有的一块土地(商住楼性质)以增资的方式划转到全资子公司B中,请问,这种情况适用财税[2015]37号文规定的契税减免政策,免缴契税吗?谢谢!

回复内容:

对照财税[2015]37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你反映的情况适用财税[2015]37号文件契税减免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耕契处             2015-04-21 11:17

咨询页面来源——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zx/1429217403983389.htm

haihan235点评:水货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66害死人

目前一些咨询人【主要是专家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在提问的故意设置了语言和逻辑的陷阱,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解答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解释,作为权威资料去说服基层税务机关,达到自己预想目的。幸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意识到这个现象,将所有咨询解答不再网上公开,就是为了以免被恶意利用。

同时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也坚持按文件规定执行,也不再盲目相信这些咨询解答了,也不把咨询解答作为执法依据。即使是这样,这个现象还是在继续发生,如以上这个。我简单点评一下:

1、该咨询人提出问题中“以增资的方式划转到”就是一个陷阱。其中既有“增资”又有“划转”的表述。如果该咨询人是一个专业人员,这样的提问就是设置了一个逻辑陷阱;如果该咨询人不是一个专业人员,这样的提问就是相当无知。

2、安微省地税局12366无疑跌入这个陷阱中,面对有逻辑矛盾的问题,这样草率回答是不严肃的。要么是业务水平不够;要么是对提问的逻辑意思没有理解清楚。

——题外话,本人对于这个所谓“安微省地税局的答复”给予严重质疑,估计是某个专家们制造的,因为如果是原文复制过来的,其中“安徽”的“徽”字是不会出现为“微”的错误,至少电脑系统也不允许出现这个低级错误。

相关政策——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