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技咨询服务。 实施“智慧吉林”顶层设计统领下的“宽带吉林”工程,支持宽带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加快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云计算、物联网、高清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吸引一批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我省。建设形成基础设施完善、辐射区域广泛、承接能力强、规模性聚集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打造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业务规模,推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强数字文化教育产品开发和公共信息资源深化利用,构建便捷、安全、低成本的数字内容服务体系。推进长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第三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安全认证、信用评价、数据存证、物流配送、运营外包、技术支持等电子商务服务,形成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交易支撑等相关服务体系。设立吉林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创业者、风险投资者、项目管理者等传播工程咨询知识、介绍工程咨询业务、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七)科技金融服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立政府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省和市县财政科技研发经费投入。积极探索在发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科技金融试点园区,为重点创新项目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创新投入方式,优化投入结构,重点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加大对中间试验环节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资金、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入科技创新。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举办好科技周、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科普日、主题宣传周(日)、大型主题科普展览等项活动,开展好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校园、科普进机关、科普进企业、科普进军营和送科技下乡等项活动。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的作用,面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开展科技传播和科学文化交流活动,有效利用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等科普活动设施,深入不具备固定科普场馆条件的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服务活动。全面整合科研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普资源,建立吉林省科普资源共建共享联盟,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科技技术普及服务活动。 (九)综合科技服务。 积极引入域外科技服务资源,与我省科技服务资源进行协同整合,建立科技服务资源开放共享的市场化机制。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引导高校院所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基地或各类开放实验室,充实完善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平台,为供需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导航和特色服务推介。引导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在高新区、创业园等科技服务需求较集中的园区设立科技服务集中区或科技服务一条街。鼓励我省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域外市场,积极参与东北亚科技合作。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市场机制。 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主体进入高技术服务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凡允许国有企业进入的,一律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加强对高技术服务业创新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构建高技术服务业创新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我省高技术服务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细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创新科技计划管理机制,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强化基础支撑。 建立跨部门的全省科技信息系统和全省科技报告系统。全省科技信息系统要实现科研项目的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撑跨计划、跨部门的查重、查新和统计分析,避免多头分散和重复,立项信息要向全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全省科技报告系统要把财政支持的科研活动形成的成果以技术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成果共享,促进技术交流和科技资源有效积累,避免重复研究。完善价格政策,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统筹科技服务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科技服务业发展用地。各地收储及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可优先向科技服务业项目提供。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科技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鼓励科技服务业在开发区内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科技服务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加大财税支持。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吸引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的投入。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将科技服务业科技创新作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贯彻落实减免税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领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业范围,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拓宽资金渠道。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展金融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分支机构,加强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抵质押方式等的创新与推广。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拓宽科技服务业发展融资渠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专业服务试点。支持设立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面向科技服务企业开展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联盟。大力发展科技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鼓励设立增信、融资咨询等专业机构。建立吉林省科技金融网上服务平台。推动和支持省级(含)以上高新区、科技金融试点园区内的科技企业,特别是接受创业(风险)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企业改制并进场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交易。 (五)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的“绿色通道”。加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对进驻园区创业的海外人才在注册资金、税费、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多方面优惠。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创业基地)建设,使博士后工作站(创业基地)成为我省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开辟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 “以考代评 ”以外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特殊认定政策。引进人才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执业资格),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证核准后,即可视为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加快推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专家评审。 (六)深化开放合作。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走出去”,尝试采用海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动省内企业利用国家外汇储备资金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及研发机构。积极利用好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以东北亚区域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展科技服务平台合作,建设好长春中俄科技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图们江区域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珲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好东北亚博览会的经济技术合作平台,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拓展业务,建立国际合作交流大通道。 (七)推动示范应用。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示范企业提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能力,形成以示范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集群。选择2—3个基础条件较好、科技服务需求较大的开发区,进行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试点,打造出吉林特色鲜明、产业功能完善、区域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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