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2-26
摘要:在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征税的金银首饰与目前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的非金银首饰比较税负情况如何(按应征税款占各自零售价格的比例进行测算,零售价为1995年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零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的通知

国税函[1996]87号      1996-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海淀从196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1994年12月26曰,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将在生产环节一次征收的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是一次大胆的尝试,由于在我国尚属首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故总局决定对《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现将总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方面

  1.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是如何界定?

  (1)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在工业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的其他贵重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是如何界定的?在征税环节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金银首饰与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如金银摆件等是如何界定的?在征税与不征税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金银首饰减按5%的税率并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后与原来在工业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比较税负变化如何(按每克纯金或K金应征消费税计算:

  纳税环节改变前按1994年每克首饰用金出厂价乘以10%的税率计算;

  纳税环节改变后,按1995年每克首饰用金的零售价乘以5%计算。以上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价格。

  在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征税的金银首饰与目前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的非金银首饰比较税负情况如何(按应征税款占各自零售价格的比例进行测算,零售价为1995年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零售价格)?

  从负担能力与公平税负方面看存面什么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3.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1)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其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

  (3)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

  (4)以旧换新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

  (5)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等其他方面的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

  (6)现行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4.其他方面的问题及解决的意见。

  (二)征收管理方面

  1.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认定的程序、手续、认定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允许认定登记的纳税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已经认定登记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等)。认定登记中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如何确定批发和零售(包括视同零售)业务及销售额,对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是如何管理的?包括应纳税与非应纳税业务的纳税鉴定,应纳税与非应纳税收入的核算,应纳税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料加工、以旧换新、翻新改制以及用于其他方面的金银首饰的管理情况。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包括应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其它贵重首饰和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如摆件、工艺品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应纳税销售额与非应纳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4.对纳税人格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是如何征税的?

  5.《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情况,《证明单》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6.《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使用情况如何?纳税人在填报中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7.纳税人未按法规进行认定登记,不使用《证明单》,不如实填报《金银饰品购销月报表》的违章处理情况。

  8.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解决的意见。

  (三)经营方面

  1.金银首饰的价格管理情况,纯金、K金以及镶嵌首饰的生产、批发、零售价格各是多少?生产、批发、零售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2.纯金、K金、镶嵌首饰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各是多少?

  3.金银首饰的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对本环节应纳税与非应纳税金银首饰,以及应纳税首饰与非消费税应纳税产品在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能否做到分别核算?

  (四)主要效果

  1.金银首饰改变消费税纳税环节以后,税收收入是否增加?增加的原因是什么?与在生产环节按l0%征税比较应纳税数量增加了多少(本地区95年工业生产企业销售金银首饰数量与零售环节课税金银首饰数量比较)?计税销售额增加了多少(本地区95年工业生产企业金银首饰消费额与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计税销售额比较)?

  2.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前后消费税税款入库率的变化情况如何(对1994年工业生产环节已缴消费税占应缴消费税的比例与1995年零售环节已缴消费税占应缴消费税的比例进行比较)?原因是什么?

  3.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前后税收控管有效性方面有何变化?从控制纳税人方面看,在工业环节征税时对工业纳税人应纳税金银首饰数量和计税销售额占按税法法规应计提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数量和计税销售额的比例)?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后,对纳税人应纳税金银首饰的数量和销售额的控制面是多少(统计口径同上)?从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管理方面看,对纳税人销售不入帐,隐瞒或转移应纳税销售额(将应纳税金银首饰销售额转为非应纳税金银首饰销售额,将加工收入转为合理、清洗收入),受托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工业自销等控管的有效性如何?

  4.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前后,纳税人的数量、征管费用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二、总结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好总结工作。

  (二)由于总结的内容较多,因此一定要在全面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各地也可结合总结对本地区金银首饰行业1994.1995年两年来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总结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意见。对总结中的一些数据各地应当造表填写,随总结一起上报。

  (四)总结报告应于1996年5月底以前报到我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26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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