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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