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447号 2003-05-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三份,两份交企业(其中: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另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将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与其他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具体审核要求按照国税函[2003]439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8、9栏的“销售额本月数”之和(以下简称申报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二部分“销项发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相比较,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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