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209号 2007-07-3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3.依据苏地税函[2008]37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税款收入归属划分原则 车船税税款按照预算级次规定解缴入库,收入归属可按纳税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划分,所在地区分可根据保险单中所列纳税识别号或身份证代码区分。按照上述区分原则难以界定的以及非本省辖市区域车船税收入可按保险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县(市)车船税的收入归属划分原则同上。 二、[部分废止]代征代缴税款的申报入库 为确保车船税代征入库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保险机构将代收 代缴的车船税按照收入归属原则,汇总生成《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表》(电子和纸质)和《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电子),于每月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入库手续。 三、完税证凭证的管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的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应填写车船税金额大小写。纳税人如确需换开完税凭证的,可持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和机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应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视同税收票证管理。 四、纳税人车船税退税的管理 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特点可采取税务机关直接退税和保险机构代理退税两种方式。对于税务机关直接退税的,由纳税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对于保险机构为申请单位汇总退税的,由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退税并填写委托书,保险公司应定期将纳税人退税申请明细情况汇总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对于纳税人在30日内未到保险公司领取退税的,保险公司需重新缴入国库。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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