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厦府办[2015]181号 2015-09-2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后,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附件:人社部发[2015]7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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