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2015年6月底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 各地实际执行的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大部分省区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部分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法》以现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最高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详见下表。 全国环境保护税税额统计表
说明: 1.河北省: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市相邻的13个县(市、区),包括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的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涿州市;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包括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的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11.2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4.8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5.6元/当量。 2.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3.山东省:①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②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4.湖北省: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5.内蒙古: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2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1.8元;2020年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2.1元;2020年每污染当量2.8元。 6.河南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对当量值排前3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5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3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 7: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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