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煤炭生产企业。2005年2月,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我公司从汽贸公司购进了10辆大型煤炭运输车,为了便于成本管理,我公司采取了吨公里的工作量法对这10辆大型煤炭运输车进行计提折旧。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时,认为我公司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此要将我们在2005年度已经计提的折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剔除。请问,国税局稽查局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因此,你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工作量法计提的折价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