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总结

来源:税屋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6-03-02
摘要: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总结 一、案例背景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

  4.除了以上3种方式,你还可以这样辨别虚开发票

  1、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哦!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2、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请注意!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发票查询途径: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

  (二)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三)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四)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以上方法不能有效确定虚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持发票原件直接到管辖本企业的税务部门求助,确认发票真伪。

  5.“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

  送你7个提醒

  1、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来源:上海税务、文汇报、二哥税税念、武汉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3-4-5-6-7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