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如何处理? 按本例,企业收到发票,支付劳务报酬,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 44847.61 贷:银行存款 3500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 1306.24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 91.44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8449.93 代扣代缴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 1306.24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 91.44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8449.93 贷:银行存款 9847.61 需要提醒的是: 一些企业做账时,将贷方分录记为“应交税费”这是错误的,因为企业在这个业务中,只是代扣代缴了税金,不是企业自身应缴的税金,企业这样记账,混淆了交税的主体。 另一个问题,一些企业直接按支付的税后酬金记账,以上例为例,企业这样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 35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 同时 借:营业外支出 9847.61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1306.24 ——应缴城建税 91.44 ——应缴个人所得税 8449.93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1306.24 ——应缴城建税 91.44 ——应缴个人所得税 8449.93 贷:银行存款 9847.61 这样处理同样也是错误的,不仅混淆了纳税主体,而且将应由个人承担的税金,计入企业的费用,这些税金是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四、增值税在国税交,个人所得税在地税交,如何代开发票? 以上税金既可以个人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劳务协议或合同到国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纳,也可以由企业带劳务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企业与劳务提供者签的劳务协议或合同到国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税,发票交给企业作为劳务支出的凭证。 同时,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也可以自行申报交纳。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注意选项,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五、税务机关给个人是否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但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规定有了突破,个人将不动产出租或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规定中不包括个人劳务,因此个人劳务到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处理意见,供纳税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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