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470号 1990-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199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6年9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 2.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原因和理由; 3.该外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4.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起始日期; 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不得同意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并需要继续实行的,应于批准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期限结束前,由其在华的一个主要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该外国企业其他驻华代表机构的变动情况,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上述申请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凡要改变其征税方法者,应于批准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期限结束前,由其在华的一个主要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核批。 国家税务局 1990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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