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5-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291号      1998-05-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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