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的两种税收征管模式

来源:易瑾 作者:易瑾 人气: 时间:2016-08-24
摘要:个人出租房屋有两种征管模式,分税种征收和综合征收。 1、分税种征收 某人2016年7月1日后将位于市区的自有住房出租,月租金15万元(含税收入),应纳税额如下表: 2、综合征收为方便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和税款缴纳,部分地方采取了综合征收率方式。 举个

个人出租房屋有两种征管模式,分税种征收和综合征收。

     1、分税种征收某人2016年7月1日后将位于市区的自有住房出租,月租金15万元(含税收入),应纳税额如下表:

2、综合征收为方便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和税款缴纳,部分地方采取了综合征收率方式。

举个例子。营改增后,深圳市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如下:(1)个人出租住房: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2)个人出租非住房: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延续前例,某人应纳税额如下:150000/(1+5%)*6.12%= 8742.86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的税负低于分税种征收。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和征管的精细化,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后取消了综合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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