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父亲将房产无偿赠予给儿子,儿子再将这套房产转让,请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采取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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