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11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方面的意见 现阶段,我国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自身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而农产品收购企业又需要一定的凭证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因此,作为对自产农产品实施免税政策的配套措施,我国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同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为自己开具并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验证其真实性,因此该政策实施以来,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基层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抵扣等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多种证明材料、适当控制收购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具额度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税收征管,但也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一些不便。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覆盖面,2013年,我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抵扣机制。 实行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您建议中提到的油茶加工行业,已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不再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关于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意见 您建议给予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我们认为暂不宜采纳。增值税税制的原理是道道征收,环环抵扣,若对生产企业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下道环节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减免的税收将在后续流通环节补征回来,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并没有降低,而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并且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将特定对象作为划分免税的标准,操作难度较大,也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三、关于给予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明确农产品初加工包括油料植物初加工,具体为: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因此,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油茶初加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油料植物初加工项目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企业在现行所得税政策框架下,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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