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这一工作,税务部门在依职权采取欠税公告、强制执行等措施外,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等法定权利,有效追缴欠税。 前不久,随着一纸民事判决书下达,某地税务部门成功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大幅推动了G公司欠税难题的解决。 基本案情 该判决书显示,因G公司拖欠税款,税务部门2020年5月10日向G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应缴纳税款11435372.6元,限2020年5月23日前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G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务部门根据行政强制法发出《催告书》,催告G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拖欠税款11435372.6元及滞纳金,并告知逾期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依法强制执行。收到催告后,G公司仍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G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13268553.8元的商品、货物予以查封(扣押),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税款。经依法拍卖,G公司用拍卖款缴纳税款59650元。 在进行上述欠税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G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与L公司签订了煤款销售合同,约定由G公司向L公司供应煤炭,最长结算期限为6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对账确认书,对于供应煤炭的时间、数量、单价、总价、已付款、欠款情况进行了核对,截至2018年11月7日,L公司尚欠G公司煤款2776980.8元。2020年7月21日,L公司出具说明再次确认有关欠款事实。税务部门认为,G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按期供应煤炭后,一直不向L公司主张权利,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得不到实现,于是以L公司为被告,以G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L公司向税务部门给付2776980.8元。 法院判决 受理这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后,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原告,有权就纳税人欠缴税款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 根据L公司与G公司提供的对账确认书和情况说明,可以确定G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开始向L公司供应煤炭,后者未支付煤款,该笔煤款属于一般债权。G公司拖欠税款,并在税务部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催告书》后,仍未能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L公司主张拖欠的煤款,损害了国家税收。 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税务部门有权在G公司拖欠税款范围内,向L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L公司支付其欠付G公司的煤款2776980.8元。故依照我国合同法、税收征管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L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税务部门2776980.8元。 律师点评 代位权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手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行使时,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有效、到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要合法、有效、到期;三是债务人怠于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将民事法律中的代位权制度引入税收征管领域,赋予税务机关代位权,丰富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行使代位权需要税务机关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手段在欠税管理中较少使用。 相比同类案件,本案是成功案例之一。其他同类案件中,法院在审理税务部门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时,对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个别案件以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为由驳回了税务部门的诉求。如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民终434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就认为,债务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并取得胜诉判决,债务人未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不能否认其已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事实,未支持税务部门行使代位权的诉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上述案例表明,面对欠税行为,税务部门在依职权采取公告欠税、强制执行等措施后,符合条件时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作者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国税局首次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914万元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税收代位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要求被告偿还508万余元税款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标志着天津国税局系统首次依法行使代位权取得成功。 据了解,今年7月,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就天津市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欠缴税款914万余元一案,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先后向该企业两个次债务人的管辖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目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首告获胜,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进展顺利,正在等待宣判结果。 税收代位权,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通过行使税收代位权对税收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追回欠缴税款,可以有效保障国家税收权益,避免税收流失。 天津市国税局局长牟信勇表示,由于该起诉讼是天津国税局首次运用税收代位权追缴税款的诉讼案件,就其法律程序和涉及税额而言,不仅对天津市国税局系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甚至在全国税务系统,可供参考的案例也少之又少,因而在起诉准备阶段面临着巨大挑战。 据了解,为依法行使税收职权,尽早追回企业欠缴的税款,面对参考资料匮乏、标的额较大、所涉及的纳税人下落不明和次债务人分属不同辖区等多重困难,河东区国税局专门成立了税收代位权诉讼小组,经过实地考察取证和多方咨询论证,理清了工作思路,排除了相关疑点,并依法向次债务人所属的管辖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应诉过程中,诉讼小组的人员通过精心准备,沉着应对,积极跟进案情,出色地完成了庭前证据交换和法庭辩论工作,顺利推进了案件的进程,最终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河东区国税局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提起诉讼首告成功,应诉程序规范,追缴税额巨大,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避免了税收流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成果,也为今后参与同类案例和依法行使其他相关职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牟信勇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文胜 王东芳 杨晓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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