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英点评——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购入农产品再销售等,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该款就是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享受增值税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取得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确。 郑大世点评——本条其实就是废除了财税[2012]75号中3%普票按13%抵扣的规定,而是要专票才能抵扣,详见上面第一款的解析。
李晓波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彭怀文点评——关于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要求分开核算,否则后果严重。这个要求基本上是把企业会计当神仙了! 举个简单例子吧: 一家综合性的肉类加工企业,原料主要是生猪,产品主要有生鲜猪肉、猪内脏、猪毛、火腿肠、香肠、腊肉等。 毫无疑问,该企业购进的生猪属于农产品,产品却有初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初加工产品税率就是11%了,深加工税率还是17%。 您说这个企业的会计能在购进生猪的时候就分开核算该抵扣多少11%、抵扣多少13%吗?除非会计是神仙! 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一切向市场销售看起,市场需要什么,企业就生产并销售什么。当市场上生鲜猪肉比较好销售的时候,肯定是生鲜猪肉的销售比例就会上升;当市场上的火腿肠等熟肉制品(税率17%)销量增加时,肯定熟肉制品的产量也随之增加;当香肠、腊肉等(税率11%)销量增加时,肯定其产量也会增加;当生猪价格低迷时,企业会加大收储力度,把猪肉存放在冻库,至于以后是生产17%的还是11%的产品,谁也不知道,因为要看市场需要。 在中国,生猪及猪肉价格的变化是有很多人关心的,因为这是民生大事,为此国家甚至建立了专门的收储制度,因为变化太没有规律了。连国家和经济学家都很难破解和预测的变化,现在需要企业会计核算时,在购进时就要区分是用在生产17%的还是11%的产品,要求太高。 因此,37号文这段文字很好理解,实务中可苦了会计!希望财税部门高度重视,否则就会背离初衷。 期待早日看到财税部门的权威解读。 郑大世点评——这里其实是回到了以前农产品的实耗法,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开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计算13%抵进项,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 同时注意,如果是从小规模取得专票,如大世公司从甲小规模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假如大世公司没有分开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饮,这时候只能按专票票面税额3000元抵扣。
杨中英点评——
该款是对可自行计算进项抵扣发票种类的明确, 开具这类发票对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农业生产者与自产农产品,如林场销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税免税而开出普通发票,取得方可依据11%或13%的税率,自行计算进项税额。 郑大世点评——本条把农产品销售发票完全进行了重新定义,与财税[2012]75号可以说完全不同,明确了多项争议,详见——《重大利好:困扰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终于明确!》。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杨中英点评——
该条对执行日期进行明确,并统一此前文件税率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口径,同时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明确废止。
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税屋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税屋附件1 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六、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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